2023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10-06 13:38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2023年全面禁放烟花爆竹(2023年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治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烟花爆竹的公告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香)等。

2。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谯城区行政区域)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218平方公里以内以下地点:

(1) 国家机构;

(2)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墓地等公共礼拜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10)商场、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3。违反本通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5。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9 日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公告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我区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香)。

2。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亳州高新区片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和世纪里镇所在集镇建成区范围内政府所在地和以下地点:

(1) 国家机构;

(2)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墓地等公共礼拜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10)商场、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3。违反本通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5。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各社区管理中心(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2 年 12 月 6 日

来源|侨城发布亳州高新技术发布